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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的预收款增值税在哪缴纳?

编辑:兰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5-14

首先要分两种情况来说,即异地建筑项目和当地建筑项目。

(一)异地建筑项目

这里又要分情况:

1.对于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内的跨县(市、区)业务

基本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这一规定,就是明确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一般是指现行行政区域划分概念上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范围内开展的建筑服务,即使跨县(市、区)的,也不实行预收款异地预缴增值税,进一步将就是对于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与发生在当地的建筑服务项目一样。

2.对于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跨地级行政区范围的异地建筑业务

特殊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目前,我国的直辖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对于这9个区域内的异地跨地级行政区域是否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可以看当地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包括其他的跨省、自治区的情形,即除上述9个区域之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的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按预收款就地预缴增值税

3.不列入异地预收款预缴范围的异地建筑业务

对于虽然不在纳税人所在地,属于跨县(市、区)的建筑服务项目,如前所述,并不是全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这主要是两种范围:一是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内的异地业务;二是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所在地规定跨地级行政区也不就地预缴的。

对于这些虽然属于异地建筑服务,但是按照规定不就地预缴的,则在取消建筑服务按照预收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之后,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即必须也要预缴。

(二)当地建筑项目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在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则之后,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需要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因此,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现行规定,均需要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区别仅仅在于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判断标准如上。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特殊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这里必须明白权限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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